安庆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