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源头减量第十条有效鼓励生产者开展产品绿色设计,优先选用方便回收、可循环利用的材料,提高产品的可重复使用性、可升级性、可修复性和耐用性。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并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清洁生产的指导和支持。支持化工、医药等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