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无废城市建设目标责任制和激励引导机制,将无废城市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价内容,对在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开展成效评估。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