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工厂、园区、乡村、学校、医院、工地、场馆、小区、城市公园、商场、饭店、机关、矿山等社会组成单元,开展“无废细胞”建设活动,培育无废城市建设的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