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纳入应急处置资源,确保重大疫情发生期间医疗废物能够安全及时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可回收物应收尽收、循环利用。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收集、转运设施和车辆,至少每两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医疗废物处置和医疗卫生机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监管职责。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