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无废城市建设力度,强化规划、土地、人才、价格等政策措施,结合财力统筹安排无废城市建设资金,支持循环利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加强科技支撑,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健全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无废城市建设保障体系。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