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循环利用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固体废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填埋、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