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开展对产生量大或回收利用经济价值高的特定类别危险废物进行“点对点”定向利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点对点”定向利用的指导和全过程追溯监管。

鼓励实施催化剂提取加工、废盐综合利用、飞灰利用、废活性炭再生等项目。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