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无废城市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支持无废城市建设,践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共同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在无废城市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