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源头减量第十二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有序推进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鼓励建设、施工等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材料选用等环节,优先选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鼓励在施工过程中推行临时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重复利用以及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利用,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