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充分考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循环利用等因素,优先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产品、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开展绿色采购。

鼓励企业采购绿色低碳产品,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共同实现固体废物等源头减量。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