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废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其他相关规划也应包括无废城市建设内容。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主要目标、指标体系、重点任务、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