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长江安庆段、江淮运河安庆段、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为重点,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的排查整治和联防联控,依法打击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