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机动车停车场条例
- 制定机关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8月1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8月15日
- 条文数
- 3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7月24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仅供本单位车辆、本住宅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车辆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空地或者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停放车辆的场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机动车停车场纳入网格管理,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和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泊位总数。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机动车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停车场规模和用地条件,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原有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应当逐步实施停车场信息化改造,并接入智慧停车信息平台。
(一)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二)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位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过公共停车场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配套建设附属商业设施;
(三)建设项目同步配套建设地下停车场的,地下停车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用土地增建机动车停车场。
鼓励建设智能立体停车场,鼓励利用广场、公园和绿地等公共场所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建设机动车停车场。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置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相关功能及安全标准。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活动场所周边停车场无法满足停车需求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利用空地、道路等设置临时停车场。
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可以设置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在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范围和违规停车处理方式等内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使用情况和周边道路交通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调整道路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取消的,应当及时清除停车泊位线。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一)营业执照;
(二)场地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停车位划线、防火、阻车器设施等相关设施证明;
(四)停车场管理制度、应急预案。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还应当提交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材料;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还应当提交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合格证书以及操作人员信息等材料;利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部分设置停车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经业主共同决定,并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供相应材料。
材料齐全并经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验合格的,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经营者出具备案证明。
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临时停车场,无需备案登记,活动结束后应当立即自行撤除,并恢复原貌。
机动车停车场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七日前向备案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示。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
(二)引导机动车辆按顺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停放秩序;
(三)加强停车场安全管理,做好停车场防火、防汛、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停车场公共安全;
(四)在进出口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标牌,标明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信息;
(五)及时清运垃圾,保持停车场内干净卫生整洁;
(六)加强对停车场及其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七)保持停车场内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消防通道畅通;
(八)保障视频监控设施设备正常运转,记录车辆停放、出入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九)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经税务部门审核通过的电子发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一)按照停车场标识、标线有序停放车辆,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
(二)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和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停车场;
(三)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
(四)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垃圾;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一)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车辆停放和通行;
(二)盗窃、损坏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停车设施;
(三)利用停车位从事非停车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残疾人出示本人残疾人证并驾驶符合本人准驾车型的车辆,在公共停车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停放的,免收停车费。
提倡个人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与他人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经营性停车场未按规定设置停车场标志标牌的;
(二)占用停车位从事非停车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