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机动车停车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各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和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