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机动车停车场条例/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车辆停放和通行;(二)盗窃、损坏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停车设施;(三)利用停车位从事非停车活动。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