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住宅小区内现有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和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在共有部分的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