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泊位总数。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