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独立新建机动车停车场用地保障,积极利用城市边角空地、疏解腾退用地、可利用预留用地增建停车场。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用土地增建机动车停车场。

鼓励建设智能立体停车场,鼓励利用广场、公园和绿地等公共场所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建设机动车停车场。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置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相关功能及安全标准。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