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机动车停车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独立新建机动车停车场用地保障,积极利用城市边角空地、疏解腾退用地、可利用预留用地增建停车场。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用土地增建机动车停车场。鼓励建设智能立体停车场,鼓励利用广场、公园和绿地等公共场所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置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相关功能及安全标准。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