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排风、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电子信息数据处理以及接驳等系统,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交通安全和防汛设施设备。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机动车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停车场规模和用地条件,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