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机动车停车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机动车停车场纳入网格管理,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