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机动车停车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一)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二)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位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过公共停车场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配套建设附属商业设施;(三)建设项目同步配套建设地下停车场的,地下停车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