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机动车停车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机动车停车场备案登记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由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