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车辆停放需求,组织协调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和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场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活动场所周边停车场无法满足停车需求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利用空地、道路等设置临时停车场。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