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机动车停车场条例/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机动车停车场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备案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备。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重新出具备案证明。机动车停车场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七日前向备案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