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和工程抢险车等执行任务时在机动车停车场停放的,免收停车费。

残疾人出示本人残疾人证并驾驶符合本人准驾车型的车辆,在公共停车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停放的,免收停车费。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