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机动车停车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经营性停车场未按规定设置停车场标志标牌的;(二)占用停车位从事非停车活动的。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