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乡风文明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7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9月1日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月30日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风文明促进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乡风文明促进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乡风文明促进相关工作。
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有关乡风文明促进工作。
鼓励社会团体、公民积极参与乡风文明促进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屏边烈士陵园、加衣秋收武装暴动地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加强内容建设,丰富展览展示方式,打造精品陈列,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和参观学习提供便利服务,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功能。
各民族应当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稳定,坚决同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恐怖主义势力作斗争,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
(一)鼓励举办苗族花山节、壮族花米饭节等各民族传统节庆活动;
(二)鼓励开展打陀螺、对山歌、跳掌、摔跤、打鸡毛毽、斗牛、斗鸡等民族传统文体活动;
(三)鼓励开发具有屏边民族特色的文创产品,推进民族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
(一)自觉拆除废弃建(构)筑物;
(二)有序堆放柴堆、草堆、粪堆;
(三)自觉清除房前屋后垃圾、杂草、杂物;
(四)自觉圈养、拴养家畜家禽,及时清理畜禽粪便,保持圈舍卫生;
(五)自觉保持庭院整洁卫生,生产生活用品干净整洁、摆放有序。
(一)不贩毒不吸毒,不组织不参与赌博;
(二)不劝酒、斗酒、酗酒;
(三)遵守噪音管理相关规定,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四)弘扬诚信理念、契约精神,不弄虚作假、失信失约;
(五)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勤俭持家。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迫使、放任、纵容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早婚早育。
开展殡葬活动应当遵守殡葬管理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共环境、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引导村(居)民通过敬献鲜花、植树绿化、家庭追思、网络祭祀等方式开展文明祭奠、低碳祭扫。
(一)满月、周岁、祝寿、升学、乔迁等喜事,以家宴庆贺为主;
(二)自觉抵制滥办宴席、跟风办宴、大操大办等盲目攀比、铺张浪费的行为;
(三)自觉抵制人情攀附、随礼攀比等行为,不参加、不举办有悖公序良俗的宴请。
(一)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相互尊重、彼此关爱、勤俭持家,摒弃重男轻女封建思想,共同抚养和保护未成年子女;
(二)子女孝敬父母、关爱老人,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等赡养义务;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不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四)家庭成员互相尊重、和谐共处,不实施家庭暴力,不歧视、侮辱、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互谦互让、互帮互助,关心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举行祭龙等传统祭祀活动应当传承优良传统,摒弃不良习俗。
倡导健康向上的网络直播,自觉抵制弄虚作假、庸俗低俗、崇尚奢华等不良网络直播行为。
鼓励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学、助残等慈善公益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村民参与星级文明户、最美家庭、五好家庭、好婆婆、好媳妇、好青年等评比活动。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风文明监督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鼓励村(居)民劝阻、投诉或者举报不文明行为。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