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要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村庄保洁制度,组织村民清洁田园、家园,绿化美化村庄,倡导下列行为:

(一)自觉拆除废弃建(构)筑物;

(二)有序堆放柴堆、草堆、粪堆;

(三)自觉清除房前屋后垃圾、杂草、杂物;

(四)自觉圈养、拴养家畜家禽,及时清理畜禽粪便,保持圈舍卫生;

(五)自觉保持庭院整洁卫生,生产生活用品干净整洁、摆放有序。

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