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传承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一)鼓励举办苗族花山节、壮族花米饭节等各民族传统节庆活动;

(二)鼓励开展打陀螺、对山歌、跳掌、摔跤、打鸡毛毽、斗牛、斗鸡等民族传统文体活动;

(三)鼓励开发具有屏边民族特色的文创产品,推进民族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