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乡风文明促进条例第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传承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一)鼓励举办苗族花山节、壮族花米饭节等各民族传统节庆活动;(二)鼓励开展打陀螺、对山歌、跳掌、摔跤、打鸡毛毽、斗牛、斗鸡等民族传统文体活动;(三)鼓励开发具有屏边民族特色的文创产品,推进民族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