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乡风文明促进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风文明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风文明促进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乡风文明促进的组织实施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乡风文明促进相关工作。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有关乡风文明促进工作。鼓励社会团体、公民积极参与乡风文明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