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风文明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风文明促进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乡风文明促进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乡风文明促进相关工作。

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有关乡风文明促进工作。

鼓励社会团体、公民积极参与乡风文明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