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乡风文明促进条例第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各民族应当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稳定,坚决同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恐怖主义势力作斗争,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