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各民族应当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稳定,坚决同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恐怖主义势力作斗争,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

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