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乡风文明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乡风文明促进工作考评制度,对乡风文明促进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评。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风文明监督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鼓励村(居)民劝阻、投诉或者举报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