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乡风文明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将环境卫生整治、婚丧嫁娶、宴席操办、家风家教等与乡风文明建设有关的事项纳入村规民约,成立村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等自治组织,开展议事协商、婚丧嫁娶、道德评议服务等工作,因地制宜完善奖惩措施,提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