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及保障。

鼓励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学、助残等慈善公益活动。

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