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乡风文明促进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风文明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