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乡风文明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支持与保护村(居)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见义勇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