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引导村(居)民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屏边烈士陵园、加衣秋收武装暴动地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加强内容建设,丰富展览展示方式,打造精品陈列,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和参观学习提供便利服务,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功能。

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