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应当提倡树立家庭文明观念,培育、传承良好家风家训,倡导下列行为:

(一)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相互尊重、彼此关爱、勤俭持家,摒弃重男轻女封建思想,共同抚养和保护未成年子女;

(二)子女孝敬父母、关爱老人,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等赡养义务;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不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四)家庭成员互相尊重、和谐共处,不实施家庭暴力,不歧视、侮辱、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互谦互让、互帮互助,关心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