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作用,加强文明村镇、文明校园等文明创建工作,评选道德模范等先进典型。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村民参与星级文明户、最美家庭、五好家庭、好婆婆、好媳妇、好青年等评比活动。

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