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乡风文明促进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村(居)民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俭自强,遵守下列行为:(一)不贩毒不吸毒,不组织不参与赌博;(二)不劝酒、斗酒、酗酒;(三)遵守噪音管理相关规定,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四)弘扬诚信理念、契约精神,不弄虚作假、失信失约;(五)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勤俭持家。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