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乡风文明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本条例经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