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2月7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月1日
- 条文数
- 4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11月3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体现新时代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
自治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并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网信、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体广旅、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推动将文明行为基本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二章规范和倡导
(一)升国旗、唱国歌和祭奠烈士时庄严肃穆;
(二)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有礼;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
(四)爱护公共设施,不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设施;
(五)在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外放音量,避免干扰他人,开展歌舞、健身等活动时遵守噪声管理有关规定;
(六)参观展览会和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遵守活动现场秩序;
(七)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
(二)按标识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遵守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有关规定;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时佩戴口罩;
(五)不在禁止区域露天焚烧树枝、落叶和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文明用餐,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七)野外宿营或者就餐时不污染、不破坏生态环境;
(八)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积极参加义务植树;
(九)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主动让行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非紧急情况时不占用应急车道;
(二)驾驶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车道和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不逆向行驶,过斑马线有骑行线时可在骑行线内骑行通过,未设立骑行线应当下车推行通过斑马线;
(三)驾驶、乘坐机动车应当使用安全带,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车辆行驶中驾驶人员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
(四)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不占用盲道、消防车通道等;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
(六)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不乱穿马路、翻越护栏,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马路时,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嬉闹;
(七)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依法、友善处理矛盾纠纷;
(二)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三)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停放车辆或者堆放物品,在指定区域为电动车(充电设施设备)充电;
(五)控制室内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时,合理安排时间,及时清理建筑垃圾,遵守噪声管理等有关规定;
(六)不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遛犬牵绳,犬便即时清理,不随意遗弃犬只;
(七)其他村(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服从景区、景点管理规定,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不随意采摘花木、踩踏草坪或者损毁绿化设施;
(三)爱护文物古迹以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不攀爬、损坏、刻划、涂画文物古迹,不违反规定拍照、录像;
(四)保护野生动物生境,不惊吓或者违反规定向野生动物投喂食物;
(五)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检查、治疗的规定,听从工作人员指引,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
(二)患有传染病或者与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的,依法配合相关隔离治疗、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尊重和理解医护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扰乱医疗秩序;
(四)医务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不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五)其他医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校园环境,爱护教学设施,遵守教学秩序,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教育工作者应当加强师德修养,文明教学,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
(三)学生应当学习践行文明礼仪礼节,尊重教师,友爱同学,自觉抵制校园欺凌、霸凌行为;
(四)其他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网络安全,遵守网络秩序;
(二)不编造、发布、传播低俗、淫秽、暴力、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等信息和网络谣言;
(三)尊重他人隐私,不非法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四)使用文明语言,拒绝网络暴力;
(五)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扶持,自觉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
(二)尊敬长辈,关心照料老年人,给予老年人精神慰藉;
(三)教育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和文明行为规范;
(四)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节约水、电、气等资源;
(二)优先选择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非机动车出行;
(三)优先使用节能电器、节水器具等绿色产品;
(四)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五)爱惜粮食,合理点餐,节约用餐;
(六)移风易俗,节俭办理节庆、婚丧嫁娶、祭扫等事宜;
(七)其他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和行为。
(一)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等见义勇为行为;
(二)无偿献血和依法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三)参加扶老、助残、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四)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第三章保障和监督
机场、车站、医院、商场、公园、政务大厅、旅游景区、文体场馆、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爱心座椅、母婴室、无障碍厕所或者厕位等便民设施,统一设施标识,设置醒目的文明引导标识和禁烟标识。
各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应当根据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和本行业特点,合理设置服务网点和服务窗口,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创新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流程,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人、规范服务,发挥文明服务示范作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