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执法合作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网信、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体广旅、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