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升国旗、唱国歌和祭奠烈士时庄严肃穆;

(二)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有礼;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

(四)爱护公共设施,不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设施;

(五)在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外放音量,避免干扰他人,开展歌舞、健身等活动时遵守噪声管理有关规定;

(六)参观展览会和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遵守活动现场秩序;

(七)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