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岗位培训和考核内容。各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应当根据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和本行业特点,合理设置服务网点和服务窗口,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创新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流程,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人、规范服务,发挥文明服务示范作用。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