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自治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并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