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观光,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服从景区、景点管理规定,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不随意采摘花木、踩踏草坪或者损毁绿化设施;

(三)爱护文物古迹以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不攀爬、损坏、刻划、涂画文物古迹,不违反规定拍照、录像;

(四)保护野生动物生境,不惊吓或者违反规定向野生动物投喂食物;

(五)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