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医疗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检查、治疗的规定,听从工作人员指引,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
(二)患有传染病或者与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的,依法配合相关隔离治疗、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尊重和理解医护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扰乱医疗秩序;
(四)医务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不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五)其他医疗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