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民应当加强家庭文明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扶持,自觉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

(二)尊敬长辈,关心照料老年人,给予老年人精神慰藉;

(三)教育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和文明行为规范;

(四)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