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第十八条有效公民应当加强家庭文明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扶持,自觉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二)尊敬长辈,关心照料老年人,给予老年人精神慰藉;(三)教育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和文明行为规范;(四)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